罗志祥是台湾一名全方位开展的演员,近年来其自创品牌“STAGE”先后在我国台湾、我国香港、新加坡开设分店。2007年5月18日,罗志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“STAGE”图形商标请求。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请求。
罗志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。商评委以为,罗志祥请求的商标,与香港艾伦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注册请求的商标,在全体外观、视觉效果附近,属近似商标标志。此外,罗志祥请求商标指定运用的服装、靴、鞋、围巾、头巾、领带、帽子、腰带产品,与某企业的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功用用处、出产出售途径附近,归于同一种或相似产品,已构成近似商标。
因而,商评委对罗志祥的注册请求予以驳回。
罗志祥对商评委的决议不服,向一中院提起诉讼,以为请求商标与某企业的商标差异显着,不构成近似商标,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杂。且跟着他自己知名度的不断扩大,其自创品牌也随之获得了更宽广的商场,因而,可以进一步与其他企业商标得以区别,不会形成混杂。
法院审理后以为,商评委的确定正确,罗志祥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,判定保持商评委对罗志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