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
部分节假日组织的告诉
国办创造电〔2010〕4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组织:
依据国务院《关于修正<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>的决议》,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组织节假日旅行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作业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将2011年元旦、新年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组织告诉如下。
一、元旦: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二、新年:2月2日(阴历岁除)至8日放假调休,共7天。1月30日(周日)、2月12日(星期六)上班。
三、清明节: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,共3天。4月2日(星期六)上班。
四、劳动节: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五、端午节: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六、中秋节: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七、国庆节: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,共7天。10月8日(星期六)、10月9日(周日)上班。
节假日期间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妥善组织好值勤和安全、捍卫等作业,遇有严重突发事件发作,要按规则及时陈述并妥善处置,保证人民群众吉祥安全度过节日假日。
国务院办公厅
2010年12月9日